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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娩后第12天 新妈妈因犯绑架罪被判无期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4-18

为了勒索钱财,一孕妇伙同其身有残疾的表兄,预谋绑架了一名女童并将其投入深井。日前,在分娩后的第12天,这名新妈妈在家中迎来了法院的判决,因犯绑架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另一被告人因同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据法院查明,被告人王小军和崔艳艳系表兄妹,两
人均为河南省获嘉县人。2005年3月,已怀孕数月的崔艳艳和因患病被截肢的王小军多次预谋绑架他人勒索财物,并很快将犯罪对象锁定为同村的7岁女童小慧(化名)。

4月24日下午,两人再次预谋后,由崔艳艳将被害人小慧骗至学校,最终将其绑架,并在天黑后将其转移到崔艳艳的外婆家中。当晚八九点钟,王小军先后两次向小慧的父亲打电话索要赎金40万元,并威胁不准报案。

第二天,因担心绑架被人发现,崔艳艳又让王小军将小慧转移到修武县。途中小慧将粘在眼睛上的胶带撕掉,由于担心被认出后罪行败露,王小军决定杀人灭口,并打电话与崔艳艳商议,崔表示同意。王小军遂将被害人小慧投入到修武县城东的一口 35米深的机井内,后逃离现场。

被投入到深井后,小慧被冷水激醒,并经过3小时的努力从井中爬出,后被路过群众救助,在修武警方的协助下回到家中。

案发后,崔艳艳与王小军很快被抓获归案。鉴于崔艳艳已经怀孕且要临产,新乡市中级法院对其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

日前,法院开庭公开对此案进行了审理。经审理后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小军、崔艳艳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绑架、并杀害人质,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尽管由于二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人质没有死亡,但被告人主观上有杀害人质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害人质的行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绑架罪中“杀害被绑架人”的犯罪构成。同时,由于被告人崔艳艳在审判时是孕妇,对其不适用死刑,法院据此做出上述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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