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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围殴一少女 化州未成年人也领刑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1-19

  茂名化州市有一伙未成年少女,对另一名未成年少女进行围殴,并拍摄录像上传到网络,自称是“化州少女之江湖大件事”。11日,记者从化州市人民法院获悉,虽然两名组织者都是未成年人,但还是分别被判了一年以上有期徒刑。

  2014年6月24日,被告人韵君(化名)听其朋友松枝(化名)说,小方(化名)在化州市一溜冰场溜冰时被自称“大姐大”的何芸(化名)殴打,松枝请韵君帮小方出头报复何芸。

  随后,韵君便纠集了被告人云霞(化名)、诗施(化名)、“恶女”(化名)等人找到何芸并打了她。由于当时人流大,云霞、韵君等人把何芸拉到公园继续殴打。由于当时公园里有很多人在散步,韵君、云霞等人又将何芸拉到附近偏僻处,云霞、诗施、桃子(已作行政处罚)等人用脚踹何芸的胸部、腹部,用拳头打何芸的头部、背部等地方,还拉扯何芸的头发,一边拉,一边踢,将何芸打倒在地上再用脚踩。其间云霞、桃子(另案处理)等人还用防盗锁、砖头和高跟鞋殴打何芸。嘉熙(化名,已作行政处罚)用拳头和脚殴打何芸。打完后,松枝称打错人了,并由韵君给了何芸人民币20元,叫何芸坐车回去。

  何芸被殴打的过程被“恶女”(公安机关侦办中)用手机拍下来,并上传到网络,名为“化州少女之江湖大件事”。随后,这个视频在网络上引起轰动,网络点击率高达约200万余次,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化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韵君、云霞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两人均属未成年,依法均应当从轻处罚,但实施犯罪的对象是未成年人,均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韵君、云霞的犯罪事实及社会危害程度,化州市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韵君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云霞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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